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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德润与张旭东、李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润,张旭东,李长玲,吴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17-1号原告:张德润,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张旭东,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南路。被告:李长玲,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吴海波,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润与被告张旭东、李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旭东、李长玲、吴海波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