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0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李小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李小荣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442-1号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夫,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温旭东,镇江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荣,男,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石马镇唐岗村2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李小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小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李小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步跃刚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