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876号原告王××,无职业。被告刘××。原告王××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