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蔡兰丰、池宗迪与池宗迪、林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兰丰,池宗迪,林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32号原告蔡兰丰。被告池宗迪。被告林微。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兰丰与被告池宗迪、林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3179号]中,原告蔡兰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池宗迪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瑞虹景园1幢第一层至第三层房屋份额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兰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池宗迪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瑞虹景园1幢第一层至第三层房屋所拥有的1.667%的份额(产权证号:00215522、00215516、00215523,总建筑面积:1128.85m21469.77m21469.77m2),限制其办理转让、过户、设立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依依瑞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瑞保字第732号瑞安市住建局:关于原告蔡兰丰与被告池宗迪、林微、谢荣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3179号]中,我院作出的(2015)温瑞保字第7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述事项:查封登记在池宗迪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瑞虹景园1幢第一层至第三层房屋所拥有的1.667%的份额(产权证号:00215522、00215516、00215523,总建筑面积:1128.85m21469.77m21469.77m2)限制其办理转让、过户、设立抵押等手续。附:(2015)温瑞保字第73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