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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国网福建省建瓯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瓯市华峰精密工具商行供电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福建省建瓯市供电有限公司,建瓯市华峰精密工具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省建瓯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林德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建瓯市华峰精密工具商行。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罗建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省建瓯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瓯市华峰精密工具商行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的电费34876.73元及违约金22821.58元和2014年7月1日起至缴清电费之日止按欠费3%的违约金、代垫诉讼费1316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建瓯市华峰精密工具商行属于空壳企业,依托在建瓯市华林木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倒闭后,也已关门倒闭,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瓯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