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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刘某。被告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意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张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