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刘某。被告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意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张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