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关某乙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一兵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一兵,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于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戴云山路*****号5-6-1。曾于2011年因酒驾被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一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一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关一兵申领了卡号为4392260804276408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于2008年7月6日至2014年4月24日在沈阳市铁西百货等地刷卡消费,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6,008.98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0年6月,被告人关一兵申领了卡号为5201521391391396158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于2010年7月7日至2014年4月23日在沈阳市铁西百货等地刷卡消费,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0,392.28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关一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关一兵身份证明材料、招商银行和广发银行报案材料、欠款明细记录、个人信用报告、申领信用卡相关材料、证人刘守武、杜欣荣证言、情况说明、被告人关一兵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一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一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关一兵退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人民币一万六千零八元九角八分。三、责令被告人关一兵退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人民币三万零三百九十二元二角八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满审 判 员 黄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鸿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