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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与梁玉军、陈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梁玉军,陈祥伟,张妹桌,梁发安,李惠红,李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蒋晓明。被执行人梁玉军。被执行人陈祥伟。被执行人张妹桌。被执行人梁发安。被执行人李惠红。被执行人李爱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依据本院(2013)秀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8日申请执行梁玉军、陈祥伟、张姝卓、梁发安、李惠红、李爱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9955.8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土地均无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是暂时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秀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秀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