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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国财与麦文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财,麦文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李国财,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文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审理原告李国财诉被告麦文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财负担。书记员  吕美珊书记员吕美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