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国财与麦文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财,麦文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李国财,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文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审理原告李国财诉被告麦文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财负担。书记员 吕美珊书记员吕美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