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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毛祚鼎与唐益民、廖水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祚鼎,唐益民,廖水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827号原告毛祚鼎,男,194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郑坚,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玲,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益民,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廖水娣,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祚鼎与被告唐益民、廖水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要求查封价值63万元范围内的被告廖水娣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48号长富大厦B1401室房产。原告毛祚鼎以其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横排路27号(职工集资住宅综合楼)1105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标的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价值63万元范围内的被告廖水娣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48号长富大厦B1401室房产。二、查封价值63万元范围内的原告毛祚鼎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横排路27号���职工集资住宅综合楼)1105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