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宋涛、王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宋涛,王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责人黎敦满。被执行人宋涛。被执行人王媛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所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宋涛、王媛媛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036.67元及利息),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涛、王媛媛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桂林八里街七彩小康城24栋4-11-02号房,已进行拍卖程序,三次均流拍。中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暂停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秀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秀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平审 判 员 张红宇代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