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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孙婧与国际旅游岛商报社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婧,国际旅游岛商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38号申请执行人孙婧。被执行人国际旅游岛商报社。法定代表人张越,社长。申请执行人孙婧与被执行人国际旅游岛商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39109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双方均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予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依照和解协议履行,且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晓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道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