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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商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丛晶与被告江苏瑞福源贵金属有限公司、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晶,江苏瑞福源金属有限公司,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698号原告丛晶,女,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被告江苏瑞福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宁六路591号330室。被告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6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指定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俊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