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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李奎方与高军让、高军良、三门峡市强盛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方,高军让,高军良,三门峡市强盛建材厂,王保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李奎方,男。被告高军让,男。被告高军良,男。被告三门峡市强盛建材厂(普通合伙)。代表人高军民。委托代理人高德朝。第三人王保泽,男。委托代理人张玉民。原告李奎方与被告高军让、高军良、三门峡市强盛建材厂(以下简称强盛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王保泽申请以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奎方,被告高军让,高军良,被告强盛建材厂代理人高德朝、张润兴,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3日,强盛建材厂、高军让、高军良电话叫原告给强盛建材厂拉煤,价格谈好,货到付款,把煤拉走后,至今没有付款,造成损失,要求被告偿还煤款及砖款10996元及损失1500元。被告高军让辩称:都是被告通知收料,然后高军良收料。被告高军良辩称:当时被告收了2车料,没有和李奎方结算,只是在过磅单上面写了收料。被告是收料的和会计,被告该做的事情做到了,最后写的90元一吨。被告强盛建材厂辩称:欠款属实。第三人王保泽辩称:欠的钱先用于偿还工人工资、地租,然后是九户人的钱,之后是王保泽的投资款,再偿还对外债务。欠款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军让和高军良系强盛建材厂的员工。2014年8月23日,因强盛建材厂需要煤,高军让联系原告李奎方供应煤,李奎方将煤送到强盛建材厂后,经高军良验收后,向原告出具过磅单,显示为109.96吨,每吨90元,因强盛建材厂之前欠李奎方煤款,该厂又用10000块砖抵账,上述煤款和砖款合计10996元。2014年9月1日,强盛建材厂因拖欠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侯家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侯家沟村委)土地租金、工人工资及村民借款无力偿还,导致停止经营。2014年11月29日,为使强盛建材厂恢复生产经营,经三门峡湖滨区交口乡政府和交口乡司法所调解,强盛建材厂合伙人高军民和高德朝将该厂经营权交给侯家沟村村民卢建刚、张景春、张建春、杨根堂、张永生、程选民、张贵周、张健丝、侯念群,该9户村民又与第三人王保泽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王保泽投资150万元支付强盛建材厂停产前产生的土地租金、工人工资、电费及启动生产等,9户村民将强盛建材厂的生产经营承包权交给王保泽生产经营;王保泽承包期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直到9户村民债务还清为止;王保泽在承包期间,对强盛建材厂和法人高军民在2014年11月以前所欠债权债务及砖一律不予承担。之后,李奎方起诉来院,要求高军让、高军良、强盛建材厂偿还其煤款和砖款10996元及损失1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奎方经高军让、高军良向被告强盛建材厂供应煤的事实,有被告高军让、高军良签字的过磅单和抵偿煤款的砖票为凭,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强盛建材厂收到煤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要求损失部分,主张从2014年10月25日起计算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高军让、高军良收到原告煤矸石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强盛建材厂承担。第三人王保泽虽承包了强盛建材厂,从事经营活动,并签订合同约定不承担承包前的债务,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原告李奎方,强盛建材厂应当在原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门峡市强盛建材厂偿还原告李奎方货款10996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高军让、高军良、第三人王保泽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强盛建材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梦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