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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结婚较为草率,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冷漠、懒惰,在原告怀孕期间不够体贴,原告分娩仅一周后双胞胎儿子夭折,被告不但没有安慰原告,反而和家人一起指责原告。因被告不尊重、不疼惜原告,其种种表现致原告失望至极,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且无和好的可能。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我认为我们之间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5月2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后双方因缺乏沟通交流产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虽因缺乏沟通交流产生矛盾,感情受到了影响,今后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和好的可能,且被告刘某某亦以双方感情尚好为由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