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9日,汉族,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乐都区李家乡尕泉湾村。被告达某某,男,生于1986年6月1日,汉族,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马场垣乡磨湾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