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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9日,汉族,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乐都区李家乡尕泉湾村。被告达某某,男,生于1986年6月1日,汉族,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马场垣乡磨湾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