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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二庆与蒿勇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庆,蒿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张二庆,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蒿勇鹏,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原告张二庆诉被告蒿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蒿勇鹏2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蒿勇鹏2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