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二庆与蒿勇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庆,蒿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张二庆,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蒿勇鹏,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原告张二庆诉被告蒿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蒿勇鹏2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蒿勇鹏2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