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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韩月华与阳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月华,阳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韩月华,居民。被执行人阳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礼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月华与被执行人阳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先后共还款4万元。其余因暂无可供执行的线索而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先后共还款4万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