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宗元与虞先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宗元,虞先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元。被执行人虞先财。关于原告王宗元与被告虞先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王宗元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行人偿付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应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产情况;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和车辆登记;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275元。除被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32876元,未受偿利息款340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张佩勇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齐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