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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龙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成都龙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88号1幢31层3110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映鹏,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日,住福建省仙游县,该公司绵阳区域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龙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龙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