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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54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5)1372号。受理日期:2015年8月13日。适用程序:简易、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蔡水心。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C8TR**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凤里街道长宁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6.30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陈某某的驾驶证状态为已吊销。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又醉酒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主动预交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耕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燕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