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吉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审理吉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中林人民陪审员 贾明孝人民陪审员 庞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胥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