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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吉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审理吉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中林人民陪审员  贾明孝人民陪审员  庞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胥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