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韩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史某青,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治红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