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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世高与王学峰、秦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解封)-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高,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78-1号原告:孙世高,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唐芬,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峰,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秦睿,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吕亮,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左荔,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高与被告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庐民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名下银行存款171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据此查封了登记在吕亮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淮河路房屋。2015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世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125050元(自2014年9月2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2、驳回原告孙世高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孙世高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被告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名下银行存款171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的申请,本院据此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7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银行账户存款1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5年8月18日,孙世高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吕亮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淮河路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孙世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吕亮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淮河路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