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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淮北市鑫隆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李祖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鑫隆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李祖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291号申请人:淮北市鑫隆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黄国军。被申请人:李祖安,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生,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淮北市鑫隆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李祖安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淮北市鑫隆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祖安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鑫隆脚手架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祖安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红杰所有的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房产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