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林忠与嘉兴华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嘉兴华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22号原告:林忠。委托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华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与被告嘉兴华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康文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