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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洪贵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821号原告:杨洪贵,现在烟台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曲雯、黄连慧,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昆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洪贵诉被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洪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洪贵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岱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