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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吉祥工贸有限公司、邹吉、邹祥、邹长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吉祥工贸有限公司,邹吉,邹祥,邹长青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508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彭侠,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蓝华林,系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吉。被告岳阳吉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锡玲。被告邹吉。被告邹祥。被告邹长青。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