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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方某某,女,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齐某某,男,1981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多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鑫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