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甲、黄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覃坚,岑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某甲,老师。被告黄某乙,居民。被告黄某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其已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共同协商一致,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其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俆北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健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