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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永明与被执行人历洪发、贾继荣、郭静、历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明,历洪发,贾继荣,郭静,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明,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历洪发,男,1938年5月12出生。被执行人贾继荣,女,1941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郭静,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历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永明与被执行人历洪发、贾继荣、郭静、历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六沿民调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永明人民币122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执字第9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于达萍执行员  章跃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柏 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