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缪佳顺与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佳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750号原告:缪佳顺,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林孔钦,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何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永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佳顺诉被告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佳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缪佳���负担。审判员  谭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