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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张建增工商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建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072-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00409443-8。法定代表人邱斌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高翔,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建增,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溪南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建增工商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以(2015)漳执字第10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建增在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南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元(¥:155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建增自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增在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南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元(¥:155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