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婧与李丰涛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100号申请人吴婧,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丰涛,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丰涛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丰涛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吴婧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人李丰涛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丰涛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