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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华玉与刘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玉,刘昌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91号原告:唐华玉,女,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昌菊,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玉与被告重庆福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勤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福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勤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福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勤撤回对被告重庆福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勤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