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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明霞与金基置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霞,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35号申请人李明霞,女,汉族,成年。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焦民一终字第3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