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明霞与金基置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霞,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35号申请人李明霞,女,汉族,成年。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焦民一终字第3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