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严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严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严某承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