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9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王一钦与王一钦、黄中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王一钦,黄中,彭智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911-2号原告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小颖。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施林伟。被告王一钦。被告黄中。被告彭智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一钦、黄中、彭智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一钦、黄中、彭智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王一钦、黄中、彭智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