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王翠兰、高超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凤山西路36号。负责人朱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涂育才,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被告王翠兰,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高超元,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告王翠兰、高超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罗世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晓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