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终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雷永福与刘衍洪、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永福,刘衍洪,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永福,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衍洪,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郑凤,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永福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衍洪、原审被告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4)雨城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永福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忱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