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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王昌明申请执行唐珍徐柏楠黄莹莹大连曼城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大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明,唐珍,徐柏楠,黄莹莹,大连曼城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大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王昌明,男。被执行人唐珍,女。被执行人徐柏楠,男。被执行人黄莹莹,女。被执行人大连曼城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颖,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中山大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珍,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柏楠所有的座落在大连市x区x街x号x层x号,建筑面积约88.7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xxx号住宅房屋一户;座落在大连市中山区x路x号x层x号,建筑面积32.83平方米,所有权证号:xxx号非住宅一户。二、查封被执行人徐柏楠所有的登记在妻子张某某名下的坐落在大连市甘井子区x小区x号,建筑面积127.02平方米,合同编号:xxx号非住宅房屋一户;座落在大连市甘井子区x小区x号,建筑面积47.36平方米,合同编号:xxx号非住宅房屋一户;座落在大连市甘井子区x小区x号x单元x跃x层x号,合同编号:xxx号住宅房屋一户。三、被执行人徐柏楠、张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徐柏楠、张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宪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