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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任文锁诉孙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锁,孙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445号原告任文锁,男。被告孙鹏,男,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文锁诉被告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