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任文锁诉孙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锁,孙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445号原告任文锁,男。被告孙鹏,男,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文锁诉被告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