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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李杨与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李杨,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希文,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张义,董事长。原告李杨与被告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希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杨诉称:2013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房款120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交款收据4份,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和相关的售房许可证,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120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1200000元。原告李杨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2013年11月8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各4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交付房款1200000元。2、运城市盐湖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锦园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被告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原告李杨在被告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锦园坊”小区购买四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房屋分别是:第3幢3单元11楼3111号,面积为113.36平方米;第3幢2单元10楼2102号,面积为109.27平方米;第3幢4单元12楼1号,面积为126平方米;第3幢4单元12楼2号,面积为136平方米。上述四套房屋价款均为300000元,总计1200000元,原告李扬已交付。同时查明:被告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锦园坊”小区未在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院认为:出卖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本案被告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锦园坊”小区至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主张返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杨与被告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锦园坊”小区第3幢3单元11楼3111号、2单元10楼2102号、4单元12楼1号、4单元12楼2号的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杨购房款一百二十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泽伟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运盐字第号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出卖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赔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