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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阿地别克·乔提巴依与哈哈尔曼·乔卡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地别克·乔提巴依,哈哈尔曼·乔卡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男,哈萨克族,第四师七十三团中学教师,住第四师七十三团。被告哈哈尔曼·乔卡德,男,哈萨克族,第四师七十三团职工,住第四师七十三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与被告哈哈尔曼·乔卡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50元,由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闵   晓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