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阿地别克·乔提巴依与哈哈尔曼·乔卡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地别克·乔提巴依,哈哈尔曼·乔卡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男,哈萨克族,第四师七十三团中学教师,住第四师七十三团。被告哈哈尔曼·乔卡德,男,哈萨克族,第四师七十三团职工,住第四师七十三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与被告哈哈尔曼·乔卡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50元,由原告阿地别克·乔提巴依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闵 晓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