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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帮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帮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丰胜饮食文化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6041342-2。法定代表人陆学伟,职务: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何帮久,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个体职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物茂乡物茂村委会大物茂村10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8195312241913。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515号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帮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9607.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玲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艳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