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朝彬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朝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903号罪犯张朝彬,,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5695.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6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罪犯张朝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朝彬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朝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朝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