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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贾春敬与徐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敬,徐桂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贾春敬,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刘慧,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权,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桂明,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敬与被告徐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春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27元,由原告贾春敬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伦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人民陪审员  吴顺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卜盛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