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守君与杨守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洞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杨守君,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中明,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守德,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守君与被告杨守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泽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守君及委托代理人谢中明、被告杨守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守君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弟,父亲去世后,家中三兄弟将父母承包的山、圷、田等责任地进行平均处分,原、被告共同分得“黄包坳”圷一块,各占一半面积。1997年被告将这块圷的一部分修建了房屋,2013年,被告又将房屋进行扩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让出所占用原告的责任圷,被告均以在圷里建了房屋为由拒绝退出未占部分和已侵占原告部分,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拆除被告所占原告土地的房屋。原告杨守君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对杨守国的调查记录2、对杨春梅的调查记录;3、对曾了秀的调查记录;4、对杨维华的调查记录;5、对谢光辉的调查记录;6、对王来风的调查记录,1-6拟证明原、被告均等分到黄包坳一块地,被告建房时侵占了原告所分的地;7、高沙镇调解委员会调解终结书,拟证明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情况。被告杨守德辩称,原、被告平均分地属实,但被告已经用老宅基地和原告调换了黄包坳的地,因此,黄包坳的地属于被告所有。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1998)洞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1998)邵中民终字第460号判决书一份,1-2拟证明本案争执的土地归被告所有;3、湘洞国土农许(76)号第78号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拟证明被告建房时间。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3、4、5、6号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证人都是偏袒原告,证人所说不是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该6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7号证据没有异议,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1、2号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2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2份证据系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对该2份判决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3号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与本院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异议不能成立,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亲兄弟,被告系原告亲哥哥。在双方父亲去世之时,原、被告及杨守国三人将父亲承包的山、田、圷土、老宅基地进行继承分割。原、被告当时分到“黄包坳”圷土一块及老屋一栋。当时约定老屋归原、被告共有,“黄包坳”土地各占一半。1996年,被告在“黄包坳”所占土地上修屋,并于2003年进行了扩建。现原告认为被告修屋侵占了原告应占的土地面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侵占自己的土地面积。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因原、被告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原、被告共同继承“黄包坳”圷土,各占一半面积,现原告认为被告修屋侵占了自己的土地面积,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但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黄包坳土地是如何分配,继承的土地面积为多少,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杨守德修屋占用了多少土地面积。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占自己的土地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守君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守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泽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