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波与徐志强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徐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10号原告王波。委托代理人王斌,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徐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已缴纳)。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