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少杰与劳建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少杰,劳建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270-2号申请执行人:黄少杰。被执行人:劳建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劳建尧名下拥有浙B×××××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劳建尧名下的浙B×××××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卓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270-2号宁波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少杰与被执行人劳建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余执民字第1270-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办案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劳建尧名下的浙B×××××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金额15800元,查封期限二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殷志传联系方式:0574-6278****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号号(2015)甬余执民第1270-2号送达文书名称或件数执行裁定书一份(查封浙B×××××)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受送达人宁波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地址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签名并填上日期后,将此证退回本院填发人:陈卓见送达人:陈卓见、殷志传 来自: